根據(jù)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2004年10月27日關于食品接觸材料的(EC)No.1935/2004條例,歐盟食品安全局食品接觸材料、酶、風味物質和加工助劑專家組(CEF Panel)收到來自成員國主管當局依據(jù)行業(yè)要求進行物質安全性評估的請求。
德國聯(lián)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辦公室請求對2,4-二氨基-6-羥基嘧啶(2,4-diamino-6-hydroxypyrimidine: CAS號為56-06-4,歐盟委員會參考編號為46330)作為熱穩(wěn)定劑加入與食品接觸的聚乙烯(PVC)材料中的安全性進行評估。2,4-二氨基-6-羥基嘧啶一般與液態(tài)食品接觸時的最大使用量為0.18%(W/W),需要考察其在室溫下長期接觸食品或是其他條件下(任何時間和溫度)的安全性。申請材料提交單位:新加坡三益化工私人有限公司(Sun Ace Kakoh Pte. Ltd)。
CEF專家組結論:如果2,4-二氨基-6-羥基嘧啶僅僅用在與非酸性和非醇類食品接觸的剛性PVC材料中,且其最大的遷移量最多為5 mg/kg食品,那么消費者就不必對其安全性存在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