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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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訂法規(修訂部分以下劃線(xiàn)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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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條,
茶,是用茶樹(shù)屬的新葉、葉芽、葉柄或莖,通過(guò)脫水、發(fā)酵或非發(fā)酵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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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條,
茶,是用茶樹(shù)屬的新葉、葉芽、葉柄或莖,通過(guò)脫水、發(fā)酵或非發(fā)酵/酶催化氧化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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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條,
根據發(fā)酵過(guò)程的不同,茶被分為非發(fā)酵綠茶,黑茶/中國茶,褐色全/部分發(fā)酵茶,三種茶必須滿(mǎn)足如下要求:
a)最高含有20%的葉柄、莖;
濕度低于12%;
總灰分不高于8%,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皆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b)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中國茶中水合提取物最低為24%,
綠茶中水合提取物最低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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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條,
各種類(lèi)型的茶、茶粉必須滿(mǎn)足如下要求:
a)最高含有20%的葉柄、莖;
濕度低于12%;
總灰分不高于8%,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皆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b)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含有最低1%的咖啡因,
茶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售賣(mài),包括茶葉、茶粉、液體茶飲料、(單獨的或復合的)復水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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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條,
巴拉圭茶是指用冬青屬的特定植物(I.brasiliensis, I. paraguariensis)的葉、嫩枝、葉芽、葉柄或莖,通過(guò)干燥、微烤、切碎等步驟得到的茶。巴拉圭茶必須滿(mǎn)足如下技術(shù)要求:
a)至少含有0.7%的咖啡因和25%的提取物,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b)濕度低于11%,
總灰分低于9%,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5%(皆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以70mm長(cháng)、2.5mm寬篩子過(guò)濾時(shí),篩余物至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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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條,
巴拉圭茶是指用冬青屬的特定植物(I.brasiliensis, I. paraguariensis)的葉、嫩枝、葉芽、葉柄或莖,通過(guò)干燥、微烤、切碎等步驟得到的茶。巴拉圭茶必須滿(mǎn)足如下技術(shù)要求:
a)至少含有0.7%的咖啡因和25%的提取物,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b)濕度低于11%,
總灰分低于9%,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5%(皆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以70mm長(cháng)、2.5mm寬篩子過(guò)濾時(shí),篩余物至多30%
c)不應含有其他無(wú)關(guān)的植物成分:至多1.0%,
巴拉圭茶種子:至多1.0%
巴拉圭茶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售賣(mài),包括茶葉、茶粉、液體茶飲料、復水茶(單獨的或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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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條,咖啡/速溶咖啡,是指由新鮮焙烤咖啡豆的提取物脫水制得的均一狀粉末,不添加其他任何成分。干物質(zhì)中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2.5%,濕度不得大于5%,速溶咖啡或脫咖啡因咖啡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0.3%(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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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條,
可溶咖啡/速溶咖啡,是指由新鮮焙烤咖啡豆的提取物脫水制得的均一狀粉末,不添加其他任何成分。干物質(zhì)中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2.5%,濕度不得大于5%,速溶咖啡或脫咖啡因咖啡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0.3%(以干物質(zhì)重量計)
碳烤咖啡、可溶咖啡/速溶咖啡、脫咖啡因咖啡及非脫咖啡因咖啡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如咖啡粉、單一/復合液體咖啡飲料、單一/復合固體咖啡飲料等形式售賣(m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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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條
可溶/速溶咖啡替代品是由上一條所提到的咖啡替代品的水提物經(jīng)脫水干燥后得到的產(chǎn)品。其濕度不得超過(guò)5%,必須在產(chǎn)品標簽上明確標示出產(chǎn)品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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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條
可溶/速溶咖啡替代品是由上一條所提到的咖啡替代品的水提物經(jīng)脫水干燥后得到的產(chǎn)品。其濕度不得超過(guò)5%,必須在產(chǎn)品標簽上明確標示出產(chǎn)品屬性。
碳烤咖啡、可溶咖啡/速溶咖啡、脫咖啡因咖啡及非脫咖啡因咖啡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如咖啡粉、單一/復合液體咖啡飲料、單一/復合固體咖啡飲料等形式售賣(m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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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條,
草藥香料應使用合適的包裝材料以保持其風(fēng)味處于最佳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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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條,
草藥香料應使用合適的包裝材料以保持其風(fēng)味處于最佳狀態(tài)
草藥香料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如葉子、粉狀、茶飲料、單一/復合液體飲料、單一/復合固體飲料等形式售賣(m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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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規征求意見(jiàn)截止日期為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