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衛(wèi)生署"發(fā)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244號令,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訂要點如下:
一、 增訂頭孢洛寧"Cephalonium"在牛乳的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強力霉素"Doxycycline,脫氧羥四環(huán)霉素"在牛、豬、家禽類、綿羊及山羊的肝、腎及脂;綿羊及山羊的肌肉等十七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訂恩拉霉素"Enramycin,恩霉素"在豬及雞的肌肉、肝、腎及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修訂氟苯噠唑"Flubendazole,氟苯并嘧唑氨基甲酸"在豬及家禽類的腎及脂;其它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五、 增修訂伊維菌素"Ivermectin,愛滅蟲"在牛、豬、綿羊及山羊的肌肉及腎;綿羊及山羊的乳等十項殘留容許量,刪除家禽類的殘留容許量。
六、 增訂甲苯三嗪酮"Toltrazuril"在豬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及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七、 增訂維吉霉素"Virginiamycin,純霉素"在豬的肌肉、肝、腎及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