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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對《浙江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時間:2021-04-26 09:47 來源: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原文:
核心提示:為加強省級儲備糖規(guī)范管理,依據《浙江省省級重要商品應急儲備管理辦法》(浙糧〔2020〕12號)等文件精神,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起草了《浙江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為加強省級儲備糖規(guī)范管理,依據《浙江省省級重要商品應急儲備管理辦法》(浙糧〔2020〕12號)等文件精神,我局組織起草了《浙江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2021年4月25日至5月7日。相關意見請反饋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處。
 
  聯系人:尤詩;聯系電話:0571--85773050;傳真:0571--85773032;郵箱:77099538@qq.com。
 
  為方便聯系,反饋意見時請預留聯系電話。
 
  附件:浙江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4月25日

  浙江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食糖儲備(以下簡稱儲備糖)管理,確保儲備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切實發(fā)揮應急保供作用,根據《浙江省省級重要商品應急儲備管理辦法》(浙糧〔2020〕12號)和《關于印發(fā)<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廳字〔2018〕6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儲備糖,是指為有效應對突發(fā)公共事件、調控穩(wěn)定省內食糖市場而建立的儲備食糖。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糖實行企業(yè)儲備、市場運作、自負盈虧、政府補貼、服從調度、保障應急的管理機制。儲備糖輪換實行常年儲備、定期更新制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省糧食物資局)負責儲備糖的收儲、輪換、應急投放等行政管理;負責規(guī)劃儲備糖的區(qū)域布局,制訂承儲企業(yè)招投標方案并組織實施,與承儲單位簽訂相關協議;負責儲備糖市場應急調控的具體組織實施,對儲備糖保管、輪換、投放等進行監(jiān)管,對儲備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jiān)督檢查;委托中介機構對年度費用補貼進行清算,完善預算績效管理。
 
  第五條 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編制全省食糖儲備的規(guī)劃和總量計劃,負責市場價格監(jiān)測預警,下達儲備糖動用指令。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儲備糖補貼資金的籌措和撥付,采取“期初預撥、期終清算”的方式對承儲單位給予補貼,主要包括儲備利息、保管費用、應急動用產生的凈損失和其他有關費用等。承儲單位在儲備期開始后向省糧食物資局提出資金撥付書面申請,經省糧食物資局審核后,向省財政廳提出補貼資金撥付建議,省財政廳復核后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并向承儲單位撥付補貼資金。儲備期結束后,由省糧食物資局委托中介機構對儲備糖的補貼資金進行清算審計,向省財政廳提出補貼資金清算建議,省財政廳復核后開展補貼資金清算。
 
  第七條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食糖進口和國內產銷對接,協調投放網點和投放價格指導。
 
  第八條 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協調農貿市場平價投放網點和對流通環(huán)節(jié)食糖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承儲單位根據省糧食物資局下達的儲備計劃和承儲協議規(guī)定,承擔儲備糖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動用出庫,及時報送儲備統(tǒng)計報表和業(yè)務報告,及時辦理儲備糖財政補貼申領等有關事項,在規(guī)定的保管期限內確保儲備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按動用指令和規(guī)定程序及時組織儲備出庫,接受省糧食物資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條  儲備糖承儲單位原則上每三年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通過評標小組評分確定參加投標的承儲企業(yè)排序。按照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因投標人不足三家而流標兩次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十一條 儲備糖承儲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儲備糖承儲資質條件:
 
  (一)注冊地在浙江省域內,具備食糖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yè);
 
  (二)具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合法資質的企業(yè);
 
  (三)近三年食糖年均銷售量不少于企業(yè)投標標的數量;
 
  (四)企業(yè)擁有符合《中央儲備糖儲存庫資質條件》要求和國家消防規(guī)范要求的倉庫,若企業(yè)自身沒有符合要求的倉庫,允許與企業(yè)擁有51%及以上權益且符合要求的儲存?zhèn)}庫聯合投標;
 
  (五)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低于70%。近三年以來未發(fā)生商品儲存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無違法違規(guī)違紀等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章 在庫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招標結果確定各承儲單位排序,由省糧食物資、財政、發(fā)改等組成承儲指標評議小組,根據指標安排原則確定承儲單位承儲數量,經公示確認后,由省糧食物資局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協議。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依據承儲協議及時足額組織貨源,落實專人嚴把進庫關、實行專帳記載和掛牌明示,承儲企業(yè)要確保品種落實、數量準確、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管理規(guī)范、輪換及時和應急保供有力。
 
  第十四條 省糧食物資局對承儲單位的檢查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在庫儲存數量、儲存質量、儲存安全、儲備生產日期、入庫時間、儲備輪換情況、儲備臺賬等項目。
 
  第十五條 具體存放儲備糖的倉庫應懸掛標識牌(卡),詳細注明品種規(guī)格、數量等級、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入庫日期等信息,在執(zhí)行儲備計劃過程中發(fā)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落實儲備糖在庫管理,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和應急動用工作機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儲存商品質量負責,確保儲備質量安全。承儲單位按儲備糖品種規(guī)格、生產日期、存放倉庫等建立儲備糖數量金額保管臺賬制度,按月編制儲備糖報表,于月度終止后7日內報送至省糧食物資局;承儲單位因撤銷解散或進入破產程序以及拆遷改建、生產調整、災害疫病等原因無法承擔或無法足額承擔儲備計劃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省糧食物資局。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按承儲協議規(guī)定時間落實儲備糖收儲計劃,未經省糧食物資局書面同意,不得調整更改計劃或拒絕、拖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企業(yè)和個人不得以儲備糖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五章  輪換和投放
 
  第十九條 儲備糖由承儲單位按規(guī)定在保質期內自行組織輪換,儲備輪出后應當及時、保質、同品種、等量輪入,輪換期間最低庫存數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的50%,輪換補倉期不得超過30天。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省糧食物資局批準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儲備糖投放在省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重點保障省內重點城市或大范圍嚴重短缺地區(qū)的應急保障。根據食糖供應、市場運行狀況、食糖投放需要和投放價格不同,省級儲備糖投放方式分為應急投放、調控投放二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  應急投放: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突發(fā)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局部區(qū)域食糖供應短缺或阻斷,根據省政府投放指令,進行定點定向應急投放儲備糖的形式。保障重點為涉及民生的食品生產企業(yè)、學校、機關、部隊食堂以及受災地區(qū)群眾等特殊群體。
 
  (一)投放安排。需求市或需求主管部門根據應急投放需要,與省糧食物資局進行溝通協調,做好投放工作街接安排。省糧食物資局下達出庫指令,督促承儲企業(yè)和應急運輸企業(yè)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出庫和調撥任務。
 
  (二)投放對接。省糧食物資局指導儲備糖承儲、應急運輸企業(yè)提前與具體需求單位對接,待儲備糖調運到指定地點后,做好供需方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調控投放:因重大事件等原因造成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為調控局部市場,保障重點人群食糖消費,進行定點定價投放儲備糖的形式。
 
  發(fā)展改革部門監(jiān)測到市場食糖價格漲幅異常或局部地區(qū)發(fā)生嚴重短缺甚至斷供,可下達省級儲備糖投放指令。調控投放價格原則上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如按低于市場價進行投放,由發(fā)展改革、糧食物資和財政等部門協商確定投放價格,并由財政對投放價差進行補貼。如市場糖價上漲過快,達到發(fā)放困難群眾價格補貼規(guī)定的,由綜合部門牽頭,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向困難群眾發(fā)放價格補貼,彌補糖價上漲對生活成本提高的影響。
 
  各市政府負責本地食糖市場保供穩(wěn)價工作,進行調控投放時,市、縣(市、區(qū))儲備糖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進行投放,當市級儲備糖投放完畢,仍未能滿足調控需要時,由需求市政府報請省政府下達投放指令,或由省政府直接下達投放指令,省糧食物資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調撥省級儲備糖,由當地政府負責具體投放。
 
  投放安排。需求市根據調控投放需要,與省糧食物資局進行溝通協調,做好投放工作街接安排,省糧食物資局下達出庫指令,督促承儲企業(yè)和應急運輸企業(yè)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出庫和調撥任務。
 
  投放對接。省糧食物資局指導儲備糖承儲、應急運輸企業(yè)及時與需求市對接,待儲備糖調運到該市后,由當地政府負責具體投放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發(fā)展改革委、省糧食物資局會同宣傳部門、需求市和需求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投放信息,進行正面宣傳引導,消除不實傳聞和群眾恐慌心理。
 
  第二十四條 應急投放承儲企業(yè)根據實際投放情況向省糧食物資局上報出庫價格和費用結算報告,經省糧食物資局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進行出庫投放價差和出庫費用結算。調控投放承儲企業(yè)根據經投放地糧食物資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的實際投放情況,向省糧食物資局上報出庫投放價格和費用結算報告。由省政府直接下達投放指令的,經省糧食物資局和省財政廳審核后,由省財政與省級儲備企業(yè)結算相關資金和費用;由需求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投放的,由省財政督促需求市財政與省級儲備企業(yè)結算相關資金和費用。其他相關規(guī)定參照《浙江省省級重要商品應急儲備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投放完成后,承儲企業(yè)應及時采購貨源,根據投放情況充實儲備,原則上45天內達到原有規(guī)定儲備量,確保儲備數量充足、質量完好。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儲備糖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省糧食物資局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發(fā)生以下情形的,省糧食物資局可扣減儲備補貼、終止承儲協議、取消承儲資格:
 
  承儲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出現連續(xù)虧損,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繼續(xù)承擔儲備任務的;
 
  不執(zhí)行儲備動用指令或執(zhí)行不力、延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
 
  在承儲期內弄虛作假、賬實不符,不配合檢查的;
 
  承儲期內儲備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庫點與承儲協議不符的;
 
  承儲單位虛報冒領、套取或騙取財政補貼的;
 
  未經省糧食物資局同意,擅自輪庫出售、動用儲備糖超過規(guī)定的最低庫存數量要求及規(guī)定補庫時間的;
 
  將儲備糖對外擔保或清償債務的;
 
  違反本辦法和承儲協議約定的其它相關義務的。
 
  第二十七條 發(fā)現儲備糖承儲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移交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對省糧食物資局的監(jiān)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撓、拒絕。
 
  第二十九條 省糧食物資局建立健全誠信管理體系,建立承儲單位黑名單制度。無故掛空儲備計劃,儲備數量不足、質量違法違規(guī)、不接受應急動用指令等問題被取消儲備計劃或承儲資質的企業(yè)將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申報儲備糖承儲資質。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市、縣(市、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日期:2021-04-26
 
 地區(qū): 浙江 中國
 行業(yè): 糖業(yè) 糧油
 標簽: 管理 征求意見 食糖 糧食
 科普: 管理 征求意見 食糖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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