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蒸饃三十年,為了一點小利,竟然選擇鋌而走險,扶風縣一饃店主張某因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經(jīng)扶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01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份,張某在扶風縣杏林鎮(zhèn)開辦了饃店,生產(chǎn)、銷售手工饃、燒餅。2020年7月份,張某從別人那里得知往燒餅里面添加一些泡打粉,吃起來比較蓬松,于是他從“拼多多”網(wǎng)購了香甜泡打粉40包(硫酸鋁銨40%、碳酸氫鈉38%、碳酸鈣16%、食用香精0.05%,食用淀粉),并在制作加工燒餅過程中添加該泡打粉。2020年9月10日,扶風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饃店的燒餅進行抽檢,經(jīng)檢測,燒餅中鋁殘留量為41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測結(jié)論為不合格。
02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03
檢察官說法
張某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在加工制作的燒餅中加入含鋁的泡打粉,并對外出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食品伙伴網(wǎng)備注:泡打粉有含鋁泡打粉和無鋁泡打粉兩種。含鋁泡打粉主要含有硫酸鋁鉀(鉀明礬)或硫酸鋁銨(銨明礬)成分,無鋁泡打粉則不含明礬成分。含鋁泡打粉作為一種食品添加劑,是一種合法添加劑,并沒有在市面上完全被禁止銷售和使用。2014年5月14日,原國家衛(wèi)計委、質(zhì)檢總局、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guān)于調(diào)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guī)定的公告》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使用,膨化食品生產(chǎn)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chǎn)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根據(j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guī)定,油炸面制品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得超過100mg/kg;糕點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得超過10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