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精品国产成人,国外成人福利视频,91成人试看福利体验区,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客戶端
食品晚九點
國際食品
最新搜索:
 
 
當前位置: 首頁 » 食品資訊 » 中國食品 » 巴中市2021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涉及食品案例9個

巴中市2021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涉及食品案例9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時間:2022-04-27 09:40 來源:巴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微信號 原文:
核心提示:巴中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中院、市公安局等部門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從嚴從快查處了一批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近年來,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巴中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中院、市公安局等部門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從嚴從快查處了一批知識產權違法案件。2021年,全市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共查辦知識產權行政案件85件,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3件,行政裁決案件1件,處罰款106.78萬元。其中,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公安局查辦的“8.19假冒通江銀耳注冊商標案”先后被公安部及省公安廳與省市場監(jiān)管局聯合掛牌督辦,該案也被國家公安部列為全國七大典型案例之一。

      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02 葉某、邵某加工銷售假冒“通江銀耳”“雪花”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8月,巴中市市場監(jiān)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葉某經營場所和住所檢查,查獲一批假冒“通江銀耳”和“雪花”注冊商標的銀耳、黑木耳、香菇等產品及相關原材料、包裝箱及打碼機、封罐機等制假售假工具。經初步調查,葉某加工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查,2011年,犯罪嫌疑人葉某征得四川省通江縣銀耳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后,在某電商城開設雪花食品旗艦店,用于出售通江縣銀耳公司生產產品。在經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邵某在未取得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下,擅自把“通江銀耳”、“雪花”注冊商標LOGO標志、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料交給犯罪嫌疑人葉某,葉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犯罪嫌疑人邵某印制“通江銀耳”“雪花”包裝袋52200個,印制標簽、傳單等宣傳品59000份,將河南、福建、成都、陜西等地采購的銀耳、木耳、姬松茸、黑木耳等商品封裝,假冒“通江銀耳”“雪花”的商品在某旗艦店出售,銷售金額達到3000余萬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葉某、邵某等8人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該案件被公安部評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七大典型案例”。
 
  03 巴州區(qū)某食品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10月8日,南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舉報,某餐廳銷售假冒商品,經現場檢查,查獲14箱(84瓶)使用“劍南春”注冊商標的白酒,系當事人銷售給徐某辦宴席使用,經“劍南春”注冊商標人鑒定,系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產品。經對銷售商巴中市某公司進一步調查,查獲當事人存放的“貴州茅臺酒”26瓶、“劍南春”1瓶、“國窖1573”4瓶、“五糧液”1瓶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14箱“劍南春”白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貨值金額2.94萬元,待售“貴州茅臺酒”6箱(36瓶),貨值2.16萬元,待售其他26瓶白酒貨值金額1.15萬元。當事人銷售侵犯“劍南春”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南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處罰款75000.00元,沒收侵權商品“劍南春”白酒85瓶、“貴州茅臺酒”26瓶、“國窖1573”4瓶、“五糧液”1瓶的行政處罰。
 
  04 張某某侵犯“國窖® 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12月28日,巴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國窖®”1573商標注冊人舉報,有一批假冒“國窖®1573”白酒銷售到巴中。執(zhí)法人員2021年12月31日對巴中經開區(qū)某副食店(另案處理)檢查,發(fā)現73瓶“國窖® 1573”濃香型白酒待售,經“國窖®”1573商標注冊人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經查,巴中經開區(qū)某副食店銷售的“國窖® 1573”系張某某通過阿里巴巴網站尋找國窖® 1573濃香型白酒貨源,在商家抖音號以950.00元/件的價格購進“國窖®1573”濃香型白酒,分別于2021年4月、8月、12月向巴中經開區(qū)某副食店銷售上述國窖®1573濃香型白酒共162瓶,貨值226638.00元。
 
  當事人銷售假冒“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行為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依法移交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立案偵辦。
 
  05 巴州區(qū)某副食店銷售侵犯“劍南春®”“瀘州老窖®”“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7月2日,巴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舉報,對巴州區(qū)某副食店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該店正在銷售的7瓶“國窖®1573”、4瓶“瀘州老窖®特曲”、5瓶“劍南春®”白酒經“國窖®1573”“瀘州老窖® ” 商標注冊人現場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且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相應的進貨票據、產品檢驗報告等資料,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待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5瓶“劍南春®”白酒、4瓶“瀘州老窖®特曲”、7瓶“國窖®1573”白酒貨值金額13950.00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巴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175000.00元,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5瓶“劍南春®”白酒、4瓶“瀘州老窖®特曲”白酒、7瓶“國窖®1573”白酒的行政處罰。
 
  06 巴中市恩陽區(qū)某農產品批發(fā)部銷售侵犯“安琪”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9月10日,恩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安琪”商標注冊人舉報,稱恩陽區(qū)某農產品批發(fā)部涉嫌經營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現場檢查發(fā)現該批發(fā)部對外銷售的“安琪® 高活性干酵母”228袋,未開封“安琪®高活性干酵母”4件【每件凈含量:2.6千克(13克×200袋)】,在倉庫發(fā)現同批次產品35件,外包裝上標注“安琪®,Angel”產品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屬侵犯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執(zhí)法人員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售出“安琪®高活性干酵母”972袋,貨值金額為8140.00元,違法所得892.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巴中市恩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處罰款20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92.00元、沒收“安琪®高活性干酵母”8028袋的行政處罰。
 
  07 吳某某銷售侵犯“國窖® 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4月19日,恩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國窖® 1573”商標注冊人投訴吳某涉嫌侵權行為,執(zhí)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發(fā)現該門市擺放有“國窖® 1573”“內部特供酒”等字樣白酒37瓶待售。經“國窖® 1573”商標注冊人鑒定系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執(zhí)法人員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扣押,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白酒系當事人2021年4月在南充市儀隴縣某銷售商以1200元/件價格購進標注“內部特供酒”無包裝盒的“國窖® 1573”白酒6件(36瓶),以2400元/件價格購進有包裝的“國窖®1573”白酒1件(6瓶)支付貨款:9600元,以220元/瓶的價格銷售了5瓶,剩余37瓶待售,貨值金額16314.00元。
 
  當事人無證銷售侵犯“國窖”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恩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警告、處罰款30000.00元、沒收侵犯“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37瓶的行政處罰。
 
  08 王某涉嫌侵犯“郎”酒、“勁”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3月15日,平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王某在平昌縣某社區(qū)租用倉庫檢查發(fā)現,倉庫存放有48瓶“小郎酒”、912瓶“勁酒”。經營者無法提供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等材料,后經“郎”酒、“勁”酒商標注冊人鑒定,屬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商品。經查,當事人購銷侵權“小郎酒”310件、“歪嘴牌竹蓀酒”146件、勁酒50件其貨值金額為66870.00元,違法所得60570.00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平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違法行為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該案移送平昌縣公安局進一步偵辦。
 
  10 巴州區(qū)某超市擅自使用“大潤發(fā)”商標及字號侵權案
 
  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是“大潤發(fā)”商標的合法權利人,經原告調查發(fā)現,被告巴中市恩陽區(qū)某超市在其超市店面招牌、店內裝潢、購物袋等突出使用了與原告“大潤發(fā)”商標相同的字樣。且被告在其企業(yè)名稱中完整包含了“大潤發(fā)”字號。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相同的服務上使用了與其“大潤發(fā)”商標相同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被告擅自將“大潤發(fā)”作為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進行注冊登記,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系不正當競爭。原告遂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3萬元。
 
  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與原告均從事超市經營,被告將原告的注冊商標“大潤發(fā)”文字作為其企業(yè)字號,又在其超市的店招、海報、店內裝潢、會員卡、員工制服上突出使用或單獨使用“大潤發(fā)”字樣,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大潤發(fā)”商標在被告注冊成立時已經在商超領域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為經營同類業(yè)務的競爭者,應當知曉,但其仍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與“大潤發(fā)”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存在攀附“大潤發(fā)”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含有“大潤發(fā)”字樣的門店招牌、戶外招牌、海報等;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含有“大潤發(fā)”的字號并變更其名稱,新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大潤發(fā)”字樣;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萬元。
日期:2022-04-27
 
 地區(qū): 巴中市 四川
 標簽: 食品 監(jiān)管
 科普: 食品 監(jiān)管
 
[ 食品資訊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地區(qū)相關食品資訊
會展動態(tài)MORE +
 
推薦圖文
按字母檢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網資訊部  電話:0535-2122172  傳真:0535-2129828   郵箱:news@foodmate.net   QQ:點擊這里給我發(fā)消息
魯公網安備 37060202000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