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AQIS)發(fā)布檢疫警告(PQA0669),通報了通過郵寄或空運進口的用于食用或人體治療用途的非商業(yè)性干草藥的新進口條件。
新進口條件適用于個人攜帶的,每個類別產(chǎn)品重量不超過1kg的所有用于食用或人體治療用途的干植物部分(包括種子、果實、藥草、莖皮和根)及其混合物。重量超過1kg的產(chǎn)品須符合商業(yè)性進口條件,否則將被再出口或銷毀。新進口條件如下:
1、不需要進口許可證。
2、不需要入境檢疫證。
3、所有植物材料或包裝應標明完整的植物學名,即屬名和種名,或者易于識別。
4、所有植物材料須徹底干燥,不能繁殖。
5、每批貨物將接受檢驗,以確定不帶禁止進境的種子、活體昆蟲、土壤或其他檢疫風險材料。
6、如果貨物未標明植物學名、某種干草藥未列入進口條件或者檢疫官無法鑒定植物物質(zhì),并且貨物中不含種子,將采取以下處理措施之一:a)熱處理;b)γ輻照處理;c)出口;d)銷毀,所需費用由進口商承擔。
7、如果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種子,將采取以下處理措施之一:a)γ輻照處理;b)出口;c)銷毀,所需費用由進口商承擔。
8、經(jīng)過檢驗和處理,符合以上進口條件的貨物將給予檢疫放行。
商業(yè)性干草藥和植物物質(zhì)的進口條件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