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輸入業(yè)者對產品的責任,落實輸入食品添加物的查驗及產品流向的源頭管理,2013年6月19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署"發(fā)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656號公告,要求輸入食品添加物,自進口日期2013年8月1日起應于進口報單的"貨品名稱"字段加注"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guī)格"字段注明"批號"。
來源:http://www.ieatpe.org.tw/nboard/view.asp?ID=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