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更新對日本產(chǎn)食品的檢查措施,對野生動物肉(野豬、山雞、鹿肉)提出最新要求,要求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證書。附表如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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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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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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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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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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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都道府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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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肉(野豬、山雞、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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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日期的證明(2011年3月11日前生產(chǎn)、加工的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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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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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福島、宮城、群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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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放射性物質(zhì)檢測報告(要求提供符合泰國食品中放射物質(zhì)的標準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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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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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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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產(chǎn)地證明(上述3縣以外的要求提供生產(chǎn)、加工的區(qū)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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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放射性物質(zhì)檢測報告書:不需要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證明,只需要向泰國方面提供注冊的檢查機構(gòu)出具的檢查報告書(英文版)即可承認進口。
2. 工商會所出具的原產(chǎn)地證書:原產(chǎn)地證書,除了日本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各地工商會所簽發(fā)的帶有產(chǎn)地的原產(chǎn)地證書也被承認(但也要留意部分工商會所不處理此類業(yè)務(wù)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