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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對《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川食藥監(jiān)辦〔2016〕274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時間:2016-09-30 09:06 來源:四川省食藥監(jiān)局 原文:
核心提示:為推進依法化解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工作,我局以項目課題的形式,起草了《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全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系統(tǒng)征求意見。各有關單位應組織轄區(qū)內相關人員進行討論,收集并于2016年10月14日前書面反饋修改意見。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推進依法化解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工作,我局以項目課題的形式,起草了《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全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系統(tǒng)征求意見。各有關單位應組織轄區(qū)內相關人員進行討論,收集并于2016年10月14日前書面反饋修改意見。
 
  聯系人:四川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策法規(guī)處曾洪,電話:028-86785262,QQ:516933971。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9月28日
 
  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
 
  (征求意見稿)
 
  一、工作目標
 
  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全面形成,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在預防、解決食品藥品安全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充分發(fā)揮,依法化解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通過法定途徑解決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的比率大幅提升。
 
  二、化解范圍
 
  (一)全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行政爭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食品藥品安全糾紛;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之間產生的人事、工資、欠款等其他權益糾紛。
 
  三、化解機制
 
  (一)歸口管理機制
 
  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明確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牽頭處理機構,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歸口管理,確定具體負責人,強化工作落實;其他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派出機構作為成員單位,參與品藥品安全事件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二)矛盾預警機制
 
  堅持執(zhí)行每半月排查一次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利益表達機制
 
  健全利益表達機制,暢通矛盾糾紛各方的利益表達渠道,應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召集矛盾糾紛的相關各方,充分聽取其表達利益訴求;不能當面聽取意見的,應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征求意見。
 
  (四)協(xié)商溝通機制
 
  深入溝通了解矛盾糾紛發(fā)生的原因、主要的事實、法律政策依據、分歧焦點等基本情況,準確把握各方的訴求,搭建面對面的溝通平臺,促進矛盾糾紛的協(xié)商處理。
 
  (五)救濟救助機制
 
  堅持法定救濟途徑優(yōu)先的原則,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進行救濟的矛盾糾紛,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請求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對生活困難的請求人,應告知其通過尋求法律援助或者民政救濟等途徑,解決其困難處境。
 
  (六)督查回訪機制
 
  對分流指派給有關成員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走訪當事人,了解矛盾糾紛調解協(xié)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繼續(xù)予以關注,適時開展調處和控制工作。
 
  (七)聯席會議機制
 
  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牽頭處理機構應定期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矛盾糾紛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四、化解方式
 
  (一)強化重點問題治理
 
  開展食品藥品風險監(jiān)測工作,及時收集分析熱點、敏感、復雜矛盾糾紛信息,完善依法應對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機制和能力。強化日常監(jiān)督和監(jiān)督抽樣檢驗工作,全面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強化影響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面的重點問題的治理,始終保持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打擊態(tài)勢。
 
  (二)加大普法力度
 
  健全普法機制,實行行政執(zhí)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加強全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系統(tǒng)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隊伍和法律人才庫建設,充分發(fā)揮傳統(tǒng)媒體和新媒體新技術在普及食品藥品相關法律中的作用,創(chuàng)新普法載體,精心組織普法活動,深入推進食品藥品相關法律進機關、進學校、進寺廟、進鄉(xiāng)村、進社區(qū)、進企業(yè)、進單位,引導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積極營造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環(huán)境。
 
  (三)加強行政復議工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推行立審分離、公開審理、復議文書上網等制度,規(guī)范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提高辦案質量,依法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加大糾錯力度,引入約談、通報、督辦等辦案糾錯手段,提高辦案實效,對辦案中發(fā)現的傾向性、普遍性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建議書,達到辦理“一案”、規(guī)范“一片”的效果。
 
  (四)加強行政調解工作
 
  健全行政調解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調解范圍,完善行政調解機制,規(guī)范行政調解程序。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解決同食品藥品安全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簡化行政調解方式、文書制作、案件核查機制,優(yōu)化簡易調解程序,提高調解效率,規(guī)范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程序,增強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促進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公平公正解決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五)加強信訪工作
 
  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規(guī)范信訪工作程序,暢通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xié)調和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優(yōu)化傳統(tǒng)信訪途徑,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嚴格實行訴訪分離,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引導群眾在法治框架內解決矛盾糾紛,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五、化解程序
 
  (一)登記
 
  由牽頭處理機構建立矛盾糾紛接收、受理、處理等登記臺賬。其他機構接到矛盾糾紛處理申請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牽頭處理機構。
 
  (二)受理
 
  對接收的矛盾糾紛,牽頭處理機構應在15日內完成審查,并做出以下處理:
 
  1.不予受理。對以下矛盾糾紛不予受理:
 
  (1)對行政機關針對食品藥品安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等事項所做行政處理決定不服,且已經進過行政復議處理的矛盾糾紛不予受理,告知其通過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救濟。
 
  (2)對因符合標準或者不符合標準已經受到行政處理的食品藥品引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事糾紛不予受理,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途徑進行救濟。
 
  (3)對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審結或者正在審理的與食品藥品相關的矛盾糾紛不予受理,告知其通過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進行救濟。
 
  2.移送。對與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無關、且與其他部門相關的矛盾糾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請求人。
 
  3.交辦。對需要由下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處理的矛盾糾紛,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交由下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
 
  4.受理。對與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相關,且不屬于不予受理和不宜交辦下級食品藥品處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交由法制工作機構處理,其他矛盾糾紛牽頭處理機構出具受理通知書。
 
  對受理的矛盾糾紛,牽頭處理機構能夠直接調處的,及時調解處理;不能直接調處的,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三定規(guī)定等職責規(guī)定,分流相關成員單位處理。涉及到多個成員單位的矛盾糾紛,由牽頭處理機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成員單位應按照牽頭處理機構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三)調查
 
  需要核實相關事實或者需要詢問證人的,由兩名以上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并按規(guī)定制作筆錄。
 
  (四)聽取意見
 
  在受理矛盾糾紛后,及時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矛盾糾紛的相關各方意見;不能當面聽取意見的,應通過電話、書面征求意見。
 
  (五)調解
 
  把握矛盾糾紛各方的訴求,力爭通過調解的形式,促成矛盾糾紛的化解。
 
  (六)決定
 
  應在自受理矛盾糾紛化解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處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部門分管領導統(tǒng)一同意,可延長30日,但應書面告知請求人。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制作行政調解書。對不愿進行調解的或者未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調解,應制作相應的行政處理書。
 
  (七)督辦
 
  牽頭處理機構對分流處理的矛盾糾紛建立督辦機制,督促成員單位在受理矛盾糾紛60日內完成調處工作。
 
  (八)送達
 
  建立送達制度,要將矛盾糾紛化解中涉及請求人的及時送達請求人。
日期: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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