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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從草案到送審稿的主要變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時間:2016-10-25 15:47 來源:食品伙伴網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從草案到送審稿的主要變化
    食品伙伴網訊  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到2016年11月19日。食品伙伴網標法組此前已經對送審稿和現行條例做了比對研究,發(fā)現一些特別之處,本次主要是和國家食藥總局此前發(fā)布的草案進行比較,草案鏈接 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8031.html。
 
    1、信息公開的要求
 
    增加了以下條款:
 
    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質量監(jiān)督、農業(yè)行政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計劃,并向社會公開(第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質量監(jiān)督、農業(yè)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反映較為集中的意見的處理結果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條)。
 
    具備相關復檢資質的復檢機構應當積極承擔復檢任務,公正、規(guī)范地開展復檢活動,不得拒絕或者推脫復檢任務。一年內2次無故不承接復檢任務,即取消復檢資質,并向社會公布(第一百零九條)。
 
    2、食品追溯的要求
 
    增加了以下條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推進追溯體系建設(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yè)行政、質量監(jiān)督等部門明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全程數據采集指標、傳輸格式、接口規(guī)范及編碼規(guī)則等,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第四十條)。
 
    鼓勵食品行業(yè)協會等社會第三方投資建設追溯信息平臺,采用市場化方式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追溯體系,為企業(yè)建立追溯體系提供專業(yè)服務(第四十一條)。
 
    3、特殊食品的管理
 
    刪除了以下條款: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yè)必須具備與生產品種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產品出廠檢驗能力。
 
    同一注冊證書或者備案號的保健食品應當使用同一商標。
 
    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標簽不得標注定量食用、每日規(guī)定食用量。
 
    增加了以下條款:
 
    從事保健食品預混料、提取物等生產加工并對外銷售的生產者納入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備案管理的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查驗備案憑證,核對標簽和說明書的信息與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公布的信息是否一致(第四十八條)。
 
    保健食品只能標注注冊證書批準的保健功能(第八十條)。
 
    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yǎng)物質的保健食品,其營養(yǎng)物質應當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物質(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對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提出注冊申請的,應當開展臨床試驗,并提交臨床試驗報告(第九十二條)。
 
    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第九十三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標簽應當真實規(guī)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實標注原料的具體來源,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廣告不得進行含量和功能宣傳。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時,應當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說明書與產品注冊配方內容的一致性予以審查(第九十五條)。
 
    同一集團公司的已經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及生產許可的全資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團公司內另一全資子公司已經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前,集團公司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第九十六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yè)標準已經納入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的,可以不進行企業(yè)標準備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企業(yè)標準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布備案的企業(yè)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公開所執(zhí)行的企業(yè)標準,供公眾查詢和監(jiān)督(第二十七條)。
 
    4、食品生產經營的要求
 
    刪除了以下條款:
 
    以電話、會議、講座等形式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銷售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添加劑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增加了以下條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生產經營(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定期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專業(yè)檢查評價能力,并對其出具的檢查評價結論的真實性負責(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確定出廠檢驗項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
 
    5、食品標簽標識和廣告
 
    刪除了以下條款: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應當真實、清晰、易辨識,與食品生產者標注的內容相一致。
 
    食品生產經營者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裝銷售,應當在標簽上標注所混裝銷售食品中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標注“特供”、“專供”、“特制”、“監(jiān)制”等字樣規(guī)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且應當在進口前直接印制在產品包裝上,不得以覆蓋外文標簽方式加貼。
 
    增加了以下條款:
 
    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六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需要輻照的,應當委托具有輻照資質的單位進行,并按照輻照食品相關標準實施檢驗和標注。使用輻照食品原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標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將委托輻照處理食品情況、使用輻照食品原料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六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第七十五條)。
 
    按照規(guī)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經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第七十七條)。
 
    食品配料含有可能導致過敏反應的物質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配料表中予以標注(第八十一條)。
 
    6、食品檢驗的要求
 
    刪除了以下條款:
 
    食品保質期少于常規(guī)檢驗所需期限的,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復檢申請人與復檢機構存在檢驗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委托其復檢。
 
    增加了以下條款: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報告制度,檢驗中發(fā)現食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或者帶有區(qū)域性、系統(tǒng)性、行業(yè)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并留存書面報告復印件、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第一百零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第三方等單位所屬的檢驗機構納入檢驗資源整合與共享范圍(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對進口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全部項目逐批檢驗(第一百一十二條)。
 
    7、食品安全監(jiān)管和法律責任
 
    刪除了以下條款: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分類明確經初加工并包裝的食用農產品的保質期限。
 
    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延長原有的保質期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企業(yè)標準、風險分級標識、檢查檢驗結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處置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餐飲服務單位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公示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及使用量等。
 
    增加了以下條款: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采用技術手段檢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一百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管執(zhí)法車輛納入特種用途車輛管理(第一百五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的,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生產者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因生產記錄不全等原因無法確定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的,按照上一年度企業(yè)生產經營的金額總數計算(第一百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法追溯或者致使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無法繼續(xù)的,從重處罰(第一百九十六條)。
 
    除了增加了以上幾個主要條款,食品伙伴網還注意到送審稿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所調整,草案中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符合所標注的企業(y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改正。而此次送審稿改成了如下條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但不符合所標注的企業(y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8、其他調整
 
    如送審稿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進行了補充,增加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規(guī)程(第二十五條)。
 
    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工作,送審稿增加了如下條款: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工作的技術機構不得擅自將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數據及相關資料對外公布或者用于商業(yè)用途(第十一條)。
 
    送審稿還對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具體可以看送審稿第六十一條等相關條款。
 
    其他一些更加細微的變化調整詳見送審稿和草案全文,食品論壇也有網友分享了詳細的比對文檔(論壇地址http://bbs.foodmate.net/thread-955636-1-1.html),可以作為參考。
 
日期: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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