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前后,苗某和、苗某樂多次收購、運輸死因不明的豬在其家中屠宰加工并在集市上銷售,查實其以人民幣2000余元從任某金、陳某養(yǎng)豬場收購7頭,以人民幣300余元從劉某春養(yǎng)豬場收購3頭。同時苗某和在明知孫某龍(另案處理)屠宰死因不明豬并銷售的情況下,為孫某龍?zhí)峁┩涝讏鏊f(xié)助屠宰。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均判處罰金,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等經(jīng)營行為。在對各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并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食品安全關(guān)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guān)系到社會安定、國家長治久安,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東海法院刑事審判庭將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保持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tài)勢,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官提示
生產(chǎn)經(jīng)營千萬條,誠信經(jīng)營第一條,切勿為一點蠅頭小利,觸犯法律,讓自己付出慘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