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每當看到美食,小編不爭氣的口水就從嘴角流了下來。
近日,湖南高院發(fā)布了5起涉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依法保障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01
艾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某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永州市冷水灘區(qū)菱角山辦事處下河線社區(qū)唐家院子租賃了兩家門面用于經營“炸油條”作坊。在生產油條過程中,為增加油條的外觀效果及口感,艾某某超量使用硫酸鋁銨(明礬)含鋁添加劑,將生產出的油條銷售給周邊早餐店及火鍋店,銷售金額5866元,銷售時間一年。經鑒定:面團中鋁的殘留量為454mg/kg;油條內鋁的殘留量597mg/kg。永州市冷水灘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說明:嚴重超過國家標準(100mg/kg)5倍,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結果】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食用油條時超量使用含鋁添加劑,導致鋁殘留量嚴重超過國家標準,足以對消費者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艾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二、被告人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永州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三、被告人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9110元;四、被告人艾某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艾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外,并要求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規(guī)范市場、保護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義。
02
劉某等11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從被告人向某等人處低價收購病死豬肉,加工制成臘肉后,通過物流低價銷售給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其從劉某處購進的臘肉是由病死豬肉加工制成,仍用于批發(fā)零售;被告人梁某從被告人周某處購入兩頭病豬,屠宰后用于批發(fā)零售。11名被告人收購或銷售金額13萬余元至1萬余元不等。
【裁判結果】
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11人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牲豬及其肉類、肉類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經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至五千元不等。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禁止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品及其肉類、肉類制品”。本案11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牲豬及其肉類、肉類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fā)揮刑罰的震懾和預防功能,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03
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鄒某某經營一雜貨店,其出售的香料粉被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檢測出罌粟堿成分。公安機關對其店內的香料粉依法予以扣押,共計重3.47千克。經鑒定,扣押的香料粉中均檢出罌粟堿、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等非食用物質成分。
【裁判結果】
新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鄒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如下:被告人鄒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
罌粟殼系國務院全國食品安全整頓辦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的非食用物質之一,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者要嚴格生產標準,不得違法違規(guī)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銷售者必須對銷售的貨品嚴格把關,否則可能構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嚴懲。
04
賴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賴某從深圳以每條40元至54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偽劣精白沙香煙、以每條88元至95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偽劣黃芙蓉王香煙,后將其所購偽劣精白沙香煙以每條50元至56元不等、黃芙蓉王以每條100元至102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王某(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達598 500元。
【裁判結果】
辰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明知是偽劣卷煙仍予以銷售,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賴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賴偉彬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最高可判至無期徒刑。提醒廣大商家應具備應有的法律意識、道德意識,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不碰法律紅線,不利欲熏心、鋌而走險,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于消費者來說,不應貪圖小便宜而知假買假。若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5
梁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黃某某(已判刑)通過QQ減肥、保健群在網上推廣銷售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的減肥食品膠囊。2016年6月份開始,被告人梁某某明知黃某某銷售的減肥食品膠囊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份,仍參與運輸,并提供賬號收取銷售貨款,金額達100余萬元。經鑒定,涉案減肥食品膠囊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N-單去甲基西布曲明等藥物,屬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裁判結果】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所銷售的減肥食品中摻雜國家禁止非法添加的酚酞、西布曲明成分,仍然進行運輸幫助銷售,并提供銀行賬號收取銷售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梁某某參與運輸、并提供賬號收取銷售貨款,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判決如下:梁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