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烏克蘭農業(yè)政策和食品部發(fā)布《有機生產、流通和標簽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修訂草案,主要內容包括:
(1)規(guī)定了有機產品有機生產、流通、標簽和進出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以及國家控制的法律和組織原則,其實施是為了驗證經營者和經營者團體是否符合有機產品有機生產、流通和標簽領域的法律要求,以及授權認證機構的監(jiān)督;
(2)規(guī)定了有機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監(jiān)管部門的權力,以及有機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標簽領域的國家監(jiān)管和認證規(guī)則,應遵守合法性、公平性、開放性、協(xié)調性、客觀性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等原則;
(3)規(guī)定了在有機生產、流通和標簽過程中的一般要求,符合有機的相關要求,禁止在一種有機產品中混合相同的有機和非有機成分,儲運時候避免污染,有機食品有機成分應在95%以上,應按烏克蘭《食品消費者信息法》加貼標簽,并標明有機成分占比,使用轉基因成分生產的食品禁止使用“有機”名稱。
更多詳情參見:https://minagro.gov.ua/npa/pro-vnesennia-zmin-do-deiakykh-zakonodavchykh-aktiv-ukrainy-shchodo-pryvedennia-ikh-u-vidpovidnist-iz-zakonodavstvom-ievropeiskoho-soiuzu-u-sferi-orhanichnoho-vyrobnytstva-obihu-ta-markuvan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