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關于不將煙堿包括在理事會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對含有該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授權的委員會決議草案。
草案規(guī)定了該物質不包括在共同體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員國必須自批準日期起6個月內撤回對含有該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本決議僅涉及這種物質投放市場,而對共同體和國家關于殺蟲劑殘留物的最高農殘量標準(MRLs)無影響。
2008年10月22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關于不將煙堿包括在理事會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對含有該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授權的委員會決議草案。
草案規(guī)定了該物質不包括在共同體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員國必須自批準日期起6個月內撤回對含有該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本決議僅涉及這種物質投放市場,而對共同體和國家關于殺蟲劑殘留物的最高農殘量標準(MRLs)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