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農(nóng)業(yè)委員會”發(fā)布農(nóng)防字第1051481792號公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并自2016年7月1日生效。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guī)定,運輸工具所有人于一定期間內(nèi),有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行為,或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運輸工具從事該項行為,而散播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運輸工具應(yīng)予沒入。其所定“一定期間”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所定“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如下: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口蹄疫。
三、狂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