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農業(yè)委員會”發(fā)布農授糧字第1051065594A號令,訂定“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并自即日生效。
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于禾本科(Poaceae)之薏苡(Coix lacryma-jobi L.)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農業(yè)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托辦法規(guī)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三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xiàn)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于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三千六百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之種子外觀必須飽滿完整,且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采逢機完全區(qū)集設計,四重復,以行株距六十×十五公分行旱田直播,單本植,每小區(qū)十行,行長四公尺,調查第三行及第八行各二公尺長植株,總調查株數(shù)至少八十株。
(四) 栽植環(huán)境:以露天環(huán)境下之壤土或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以薏苡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xiàn)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應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春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薏苡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guī)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huán)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劃,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十、品種可區(qū)別性、一致性及穩(wěn)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后,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guī)范處理。
附件參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9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