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8年3月7日在西寧市城中區(qū)馬忠食府抽取到其經營的油條,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huán)節(jié)核查處置情況
(一)西寧市城中區(qū)食品藥品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西寧市城中區(qū)馬忠食府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批次產品在2018年3月7日共加工了20k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應予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停止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當事人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guī)定,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2.對其行為處以14,900元罰款。
(二)原因排查企業(yè)整改情況。產生此問題的原因是該單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該單位在生產油條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昶順”牌速效油炸王,該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是2.5g/kg,但是該經營者發(fā)現,按照這個比例添加時,油條發(fā)的不好,就超量進行了添加,導致生產出的油條鋁殘留量超標。
(三)其他風險控制措施。要求該單位加強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五專”要求,規(guī)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嚴格按照限量添加,不得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
三、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fā)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