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wǎng)訊 據(jù)歐盟官方公報消息,2019年6月27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委員會實施條例(EU)2019/1090,根據(jù)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將植物保護產(chǎn)品投放市場的條例(EC) No 1107/2009,不再批準使用活性物質樂果(dimethoate)并修訂歐盟委員會實施細則(EU)第540/2011號。具體修改如下:
1. 委員會實施細則(EU)第540/2011號附件A部分,刪除第149行關于樂果的內容。
2.成員國最遲應于2020年1月17日前撤銷對含有樂果植物保護產(chǎn)品的授權。
3.根據(jù)(EC)第1107 / 2009號條例第46條給予的任何寬限期應盡可能縮短,用于櫻桃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最遲應于2019年10月17日到期,其他作物最遲于2020年7月17日到期。
此條例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之日起第20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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