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局關于抽檢不合格樣品處置要求,現將已處置完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公告。
海口市秀英區(qū)港豐農貿市場 范翠蘭水產攤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羅非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4月29日,海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工作人員對海口秀英范翠蘭水產攤經營的羅非魚進行抽樣檢驗,2020年6月1日,海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收到《檢驗報告》№:SPC20200515,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羅非魚購進日期為2020年4月29日。
(二)對經營銷售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海口秀英范翠蘭水產攤此批被抽檢的羅非魚是從海口市美蘭區(qū)新埠島水產批發(fā)市場的劉其敏購進的。2020年4月29日,海口秀英范翠蘭水產攤共購進羅非魚10斤,銷售8斤,剩余2斤沒賣出去。該批次羅非魚經抽樣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因此當事人銷售該批次羅非魚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等法律義務,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鑒于該批次產品已銷售完畢并無法召回,故無產品可沒收,決定給予當事人免于處罰。
(三)已當事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落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我局對其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020年8月12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前往劉其敏所在地海口市美蘭區(qū)演豐鎮(zhèn)山豆村進行調查。經詢問,劉其敏承認其于2020年4月29日,供貨給海口秀英范翠蘭水產攤羅非魚10斤,且范翠蘭提供的銷售單是其提供給范翠蘭的。
海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