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組織的2020年監(jiān)督抽檢中,涉及我市經營業(yè)戶劉居剛。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7月30日,我局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為No:ST202007492),劉居剛經營的“油菜”阿維菌素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從即墨區(qū)南泉鎮(zhèn)范村種植戶李光升處購進“油菜”5斤,進貨價格是3.5元/公斤,以4元/公斤的價格銷售4公斤(含被抽樣2.5公斤),剩余1公斤因腐爛扔掉。銷售蔬菜無法召回。計貨值20元,違法所得0.75元。當事人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義務,證明自己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2.《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檢結果通知書》、《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及調查情況;3.該批次蔬菜供貨商身份證明;入市商品查驗登記臺賬復印件,該批次蔬菜微信交易記錄截圖。證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且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二)案件性質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
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不存在施用農藥行為,導致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種植環(huán)節(jié)出現的問題。對此,當事人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強進貨查驗等規(guī)定,杜絕類似事情再發(fā)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對其供應商李光升的違法線索通報市農業(yè)農村局。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