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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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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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與結果報送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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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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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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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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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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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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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檢和異議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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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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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具受理通知書(shū)之日起 5個(gè)工作日內。
因客觀(guān)原因不能及時(shí)確定復檢機構的,可以延長(cháng) 5 個(gè)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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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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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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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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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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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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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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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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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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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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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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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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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處置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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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回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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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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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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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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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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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shí)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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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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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調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情形的,市場(chǎng)監督管理部門(mén)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wù)的時(sh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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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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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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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yíng)者的;擅自發(fā)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未按照規定的時(shí)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有其他違法行為情形的;市場(chǎng)監督管理部門(mén)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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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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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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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yǔ)
對市場(chǎng)監督管理部門(mén)、機構和企業(yè)來(lái)說(shuō),明確食品抽檢相關(guān)規定中涉及的時(shí)間期限要求,不僅能夠明確各方的職責和任務(wù),提高工作的組織性和計劃性,還能促使提升各方的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質(zhì)量,從而保障食品抽檢相關(guān)工作順利實(sh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