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調解結案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陶某于2018年1月10日在蚌埠市某超市購買某品牌披薩10盒,共計443元,生產日期為2017年5月9日,保質期八個月。購買后發(fā)現所購買物品已過保質期,屬于《食品安全法》第34條規(guī)定的禁止生產和經營的產品。陶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陶某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返還貨款443元并支付其十倍賠償款。
本院開庭后了解到被告所銷售商品為超市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未及時將過期商品下架。鑒于該商品過期一天且該超市已受到行政處罰。原告作出和解意見,要求被告返還貨款,并支付其十倍賠償金,被告當庭支付其賠償款項后,原告當庭提交撤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