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總局2月22日《關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6號)要求,現(xiàn)將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經營企業(yè)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二)經營環(huán)節(jié)
2019年2月20日
一、抽樣編號為GC180065023130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況
總局2019年第6號通告的鱸魚產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樣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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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80065023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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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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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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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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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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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規(guī)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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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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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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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恒昌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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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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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云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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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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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huán)丙沙星之和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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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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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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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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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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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報告送達企業(y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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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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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環(huán)節(jié)
表2 經營環(huán)節(jié)核查處置情況表
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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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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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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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品控制措施:責令企業(yè)暫停銷售不合格或問題食品。
2.產品控制具體情況
(1)生產數(shù)量:20公斤、貨值1120元,已銷售數(shù)量20公斤,庫存數(shù)量0公斤。
(2)封存數(shù)量0公斤。
(3)召回數(shù)量0公斤。經營者已停止銷售該產品,并將相關情況告知生產者。由于產品零散銷售給消費者,故無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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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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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具體原因: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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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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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案時間:2018年11月20日。結案時間:2019年1月14日。
(2)違法事實認定及相關法律依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西市監(jiān)處字〔2019〕3號):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
(3)具體處罰種類:西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562元;二、罰款¥50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50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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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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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該店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如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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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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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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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