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網絡促銷日當天(11月1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發(fā)布該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通報該院近三年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并發(fā)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類案例3個。
食品標簽瑕疵未影響食品安全性能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李某與Z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李某使用手機號碼綁定的微信號在Y公司運營的平臺上購買Z公司銷售的“澳洲野生刺參海參遼參純淡干貨”5件(單價998元/件),共支付價款4,990元(免運費)。2018年9月2日,李某再次通過上述渠道購買上述商品5件(單價998元/件),共支付價款4,990元(免運費)。李某分別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5日收到上述商品。商品實物采用盒裝,外包裝上正面印刷名稱為“精品海參”,并用貼標形式載明“凈重:500g”,背面貼標名稱顯示為“澳洲刺參”,同時載明“具有降血壓、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體的免疫力,美容養(yǎng)顏功效”,在盒子背面印有生產日期。Z公司曾于2018年11月16日在涉案商品詳情增加描述“包裝方式:散裝”“保存狀態(tài):水產干貨”。李某以涉案海參商品外包裝無產品標準代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且外包裝標識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Z公司退一賠十。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干海參屬于將水產動物經過干制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動物初加工品范疇,因此涉案商品從內容物屬性來看屬于食用農產品。其次,食用農產品亦存在包裝工序,Z公司對干海參區(qū)分不同重量規(guī)格、進行稱重銷售及包裝系便捷網絡銷售的方式,尚屬合理。再次,Z公司對涉案干海參進行稱重并包裝的方式銷售,并未改變干海參的原本狀況及質量標準,且其標簽亦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guī)定,李某亦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干海參存在造成人體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張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雖然涉案商品標簽中存在“降血壓、降血脂、美容顏”等表述,但海參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眾認知,屬于一般社會共識,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其產生治療功效方面的誤解,也不存在影響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誤解,故判決駁回其訴請。李某不服,上訴至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在案的證據材料,對雙方爭議內容于判決書中作了詳盡的闡述,該評斷涉案糾紛的方式于法無悖,予以認同,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樹立標簽瑕疵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裁判標準
合理保護網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標簽瑕疵引發(fā)的糾紛在食品糾紛案件中占比較大,本案判決明確了食用農產品的定義,即在農業(yè)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以及通過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食用農產品非屬預包裝食品,故無須適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其標簽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guī)定即可。本案中李某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干海參存在造成人體危害的情形,且標簽中對于干海參保健功能的表述亦未影響食品安全性能,故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本案通過判決,為食用農產品的具體認定以及類似的標簽瑕疵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樹立了裁判標準,對適法統(tǒng)一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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