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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漢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劍波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規(guī)定。與此相適應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需向消費者明確告知關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信息,保障消費者的消費知情權,有利于消費者做出是否消費的選擇。在消費過程中,雖然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兩個獨立且平等的主體,但基于經營者實際上掌握著關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在消費領域,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來說是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如經營者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向消費者隱瞞或者做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陳述,則極易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消費糾紛。
為規(guī)范經營者的行為,同時為了懲戒不法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還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賠償?shù)臄?shù)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如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而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人身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除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外,還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而如果該消費糾紛發(fā)生在食品領域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的,為一千元。可見,國家對欺詐行為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采取了極為嚴厲的措施。
結合到本案中,因為經營者采取在出售小龍蝦時,事先將小龍蝦放置在鹽分含量低于正常狀態(tài)的水生環(huán)境中,促使小龍蝦盡量多吸水,由此增加小龍蝦體內的含水量,從而達到銷售時增加小龍蝦重量的目的,其在銷售時并未向消費者說明該情況,一方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更是涉嫌欺詐,已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依據(jù)《消法》的規(guī)定要求對經營者采取懲罰性賠償措施。本案的最終結果是經營者賠償消費者1000元,市監(jiān)部門也依法對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此,律師特別提醒:
經營者一定要做到誠信經營,切不可為了賺取高額利潤而欺詐消費者,否則將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