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下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先正達公司與博收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7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參與了旁聽。庭審現(xiàn)場,科技日報、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北京日報社、北京電視臺、北京廣播電臺等18家媒體全程參與。
案情簡介
本案原告先正達種苗(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先正達公司)擁有名稱為“瑪索”的辣椒屬新品種權。
原告先正達公司“瑪索”辣椒
原告先正達公司“瑪索”植物新品種權證書
2017年,原告先正達公司在市場上發(fā)現(xiàn)被告北京博收種子有限公司(簡稱博收公司)銷售甜椒產(chǎn)品“圣紅”(簡稱涉案侵權品種)。之后,先正達公司在被告壽光市綠鼎碩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綠鼎碩公司)處通過公證購買獲得博收公司生產(chǎn)的涉案侵權品種的種苗,另從博收公司獲得了涉案侵權品種的種子,并自行將上述種子、種苗與“瑪索”種子、種苗進行了DNA檢測(SSR分子標記法檢測)。
2017年9月,先正達公司將博收公司、綠鼎碩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涉案侵權品種與先正達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瑪索”系同一品種,博收公司與綠鼎碩公司的生產(chǎn)、銷售行為構成了對其植物新品種權的侵犯,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的費用總計人民幣300萬元。
被告博收公司認為,其亦擁有名為“PP1201”的授權甜椒品種(曾用名稱為“圣紅”),該品種權取得時間為2018年4月23日。
被告博收公司“圣紅PP1201”育成表現(xiàn)
被告博收公司“圣紅PP1201”植物新品種權證書
涉案侵權品種為其受保護的“PP1201”品種,未侵犯先正達公司植物新品種權。
為查明事實,法院對涉案侵權品種、“瑪索”、“PP1201”組織了DNA鑒定,結果顯示,三品種兩兩比對的差異位點數(shù)均為0,為近似品種。2020年7月,原告以需要再行組織證據(jù)為由申請撤訴。
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訴訟,并認為法院先期組織的DNA鑒定結果仍不能排除兩被告的行為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法院組織進行DUS鑒定,進一步查明事實。
開庭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在現(xiàn)有證據(jù)基礎上,圍繞兩被告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生產(chǎn)和銷售行為,兩被告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及被告法律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了質證和辯論。
原告先正達公司訴稱,博收公司構成生產(chǎn)、繁殖、銷售涉案種子的行為。綠鼎碩公司構成銷售涉案種苗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當DNA鑒定結果存疑時,應進行DUS鑒定,故本案品種之間是否具有同一性問題的結論應基于DUS鑒定的結果作出。因涉案品種申請日在前,如本案DUS鑒定結果顯示具有同一性,即使被告的“PP1201”品種可能因此被宣告無效,其獲得授權的事實亦不能產(chǎn)生信賴保護利益,應當認定被告的“PP1201”品種侵犯原告“瑪索”的植物新品種權。
被告博收公司辯稱,博收公司沒有繁殖、銷售涉案品種,其行為不具有商業(yè)目的,應認定為“試驗、示范”性質,被告綠鼎碩公司僅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于試驗的涉案品種種苗,未以商業(yè)目的大量繁殖或生產(chǎn)涉案品種的繁殖材料。法院先期組織的DNA檢測結果顯示,兩被告試驗、示范的繁殖材料是博收公司自己的授權品種“PP1201”,并未侵犯涉案品種權。
本案在DNA檢測的基礎上,應以DUS檢測進一步查明涉案三品種是否具備同一性。即使DUS檢測顯示三品種具備同一性,亦不能否認博收公司選育品種的法律事實,且博收公司并未將“PP1201”進行大面積市場推廣和銷售,不具有侵害涉案品種權的故意,不構成侵權。綠鼎碩公司種植、銷售被告示范品種的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被告綠鼎碩公司提交書面聲明表示放棄參加當天庭審,并認可博收公司的答辯意見。
該案未當庭宣判,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