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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里加“偉哥”?10名被告人因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獲刑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時間:2021-11-08 13:59 來源: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微信號 原文:
核心提示:福田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10人將“西地那非”加至產(chǎn)品中售賣,影響惡劣…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公眾關(guān)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為了牟取暴利,有人甚至將“偉哥”主要成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或保健食品中售賣。
 
  “西地那非”為處方藥,在脫離醫(yī)生指導的情況下使用,會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屬于違法行為。
 
  福田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10人將“西地那非”加至產(chǎn)品中售賣,影響惡劣…
 
  2006年,湖南的項某觀開始在其經(jīng)營的某華食品廠生產(chǎn)保健酒“清宮御酒”, 2012年,為了牟取暴利,項某觀在其生產(chǎn)的“清宮御酒”及“清宮御丸”里非法添加 “西地那非”,并對外銷售。
 
  2013年起,項某觀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清宮御酒”及“清宮御丸”銷售給其廣州經(jīng)銷商張某麗,張某麗隨即與其丈夫葉某安及其公公葉某賢一起在網(wǎng)絡(luò)上售賣上述商品。2015年7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相關(guān)通告,要求通告中涉嫌違法添加的產(chǎn)品下架封存,某華食品廠生產(chǎn)的“清宮御酒”亦在此列,但項某觀仍將其庫存的散裝酒陸續(xù)賣給張某麗,經(jīng)查,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項某觀共接收張某麗的貨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
 
  無獨有偶,2014年,湖南的皮某開始生產(chǎn)假冒的“清宮御酒”及無名膠囊,同時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銷售給葉某安以及徐某迎、李某夫婦進行二次售賣;另一邊,與項某觀有長期合作關(guān)系的陶某也開始自行生產(chǎn)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清宮御酒”,并銷售給徐某迎等人,2016年,陶某決定停止經(jīng)營,便將自己庫存的“清宮御酒”連同包裝材料、辦公設(shè)備等一并賣給溫某偉,其中“清宮御酒”價格約10萬元;2016年底,溫某偉開始與他人合伙生產(chǎn)、銷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清宮御酒”,并銷售給葉某、徐某迎等人。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對涉案10人展開抓捕行動,至2019年5月,項某觀、張某麗、葉某安等10人均被抓獲歸案,抓捕過程中繳獲了大量含“西地那非”成分的酒水及無名膠囊。經(jīng)查,2013年至2014年,張某麗等人的銷售額達人民幣45萬余元;另對扣押的電腦里的電子賬本進行審計,從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涉案“清宮御酒”和“清宮御丸”的銷售額達人民幣423萬余元。
 
  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查明上述事實。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項某觀、皮某、溫某偉、陶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被告人項某觀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被告人溫某偉、陶某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均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罰;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葉某、徐某迎、李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均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罰。
 
  本案從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葉某、徐某迎、李某處均查獲了部分添加“西地那非”等違法成分但未及銷售的食品,上述被告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對該部分是犯罪未遂。本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法院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即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予以處罰,并酌情考慮未遂情節(jié)。
 
  另外,本案被告人溫某偉、徐某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項某觀具有兩次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迎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以及社會危害性,依照相關(guān)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項某觀、陶某、溫某偉、皮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到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到二十五萬元不等。
 
  二、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葉某、李某、徐某迎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到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到三萬元不等。其中,徐某迎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自首與坦白】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條件、禁止令與附加刑的執(zhí)行】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yīng)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 【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shù)額的確定根據(jù)】判處罰金,應(yīng)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yīng)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zāi)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yīng)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日期:2021-11-08
 
 標簽: 食品
 科普: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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