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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fā)布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時間:2021-12-31 13:59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
核心提示: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各位記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聯(lián)合發(fā)布新修訂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下面,我對《解釋》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說明。
 
  一、《解釋》修訂的背景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強調要以最嚴謹?shù)臉藴省⒆顕栏竦谋O(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責任之所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萬余件,判決人數(shù)5.2萬余人。此外,還依法審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非法經(jīng)營罪等刑事案件。
 
  我國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wěn)中向好,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人民群眾反映強烈。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3年解釋》),該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護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發(fā)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來,《食品安全法》3次對食品安全監(jiān)管制度進行修訂完善。此外,《農(nóng)產(chǎn)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農(nóng)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訂,《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作出修改。同時,隨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翻新,新型犯罪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件定性和處罰標準存在較大爭議。在這樣的背景下,《2013年解釋》亟需進行相應修訂完善,以便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銜接,適應司法實踐需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啟動《解釋》修訂工作,前后歷時4年多時間,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tǒng)梳理,經(jīng)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論證,對解釋稿多次進行修改完善,分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本《解釋》。
 
  修訂發(fā)布《解釋》意義重大。修訂《解釋》是最高司法機關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現(xiàn)實要求。《解釋》通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嚴密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wǎng),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將更加充分發(fā)揮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二、《解釋》修訂的原則
 
  1.堅持繼承發(fā)展,適應實踐需要。《解釋》為適應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需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并與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等相關食品法律法規(guī)相銜接,在堅持《2013年解釋》確定的定罪量刑處理原則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
 
  2.嚴密刑事法網(wǎng),依法從嚴懲處。《解釋》體現(xiàn)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如通過規(guī)定在農(nóng)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鏈條保護力度;通過規(guī)定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現(xiàn)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jù)。通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3.突出問題導向,破解司法難題。《解釋》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司法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突出問題,如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注水注藥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標準,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規(guī)范法律適用。
 
  4.區(qū)分案件性質,實現(xiàn)精準打擊。《解釋》在堅持依法嚴懲的同時,強調精準打擊,如對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注水注藥行為的懲處,充分考慮不同種類藥物的差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用不同罪名打擊此類犯罪,既滿足打擊此類犯罪的現(xiàn)實需要,也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解釋》修訂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計二十六條,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點,往往對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guī)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二)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利用銷售保健食品詐騙財物的現(xiàn)象較為突出。該類行為性質惡劣,特別是針對老年人實施的保健食品詐騙違法犯罪令人深惡痛絕。對此,《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三)依法懲治食品相關產(chǎn)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在食品生產(chǎn)、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別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懲治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chǎn)食品等行為。生產(chǎn)、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為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可按照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chǎn)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五)依法懲治在農(nóng)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在農(nóng)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此類行為雖不直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屬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嚴重威脅食用農(nóng)產(chǎn)品的質量安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亟待規(guī)制。據(jù)此,《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實施此類行為,可按照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懲治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注水注藥行為。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明確法律依據(jù),統(tǒng)一法律適用。《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還對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
 
  以上是我們發(fā)布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我們還給大家提供了一批典型案例,這幾個典型案例涉及桶裝飲用水、過期奶粉、注水肉、工業(yè)明膠生產(chǎn)皮凍、保健品詐騙等各方面,與老百姓的飲食安全息息相關,請大家予以關注。我的發(fā)布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相關報道: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

日期:2021-12-31
 
 標簽: 食品安全
 科普: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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