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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新聞發(fā)布會(文字實錄)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時間:2020-12-09 11:42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
核心提示: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王斌]:

  女士們、先生們,上午好,歡迎大家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會。

  [10:00:11]

  [王斌]:

  今天我們將要發(fā)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我們很高興地邀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先生。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女士,以及民一庭審判員高燕竹女士、謝勇先生,請他們向大家介紹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朋友們的提問。此外,我們還邀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民商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法治研究會會長劉俊海先生,以及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部主任陳劍女士蒞臨今天的新聞發(fā)布會。首先有請鄭學林庭長進行今天的發(fā)布。

  [10:01:35]

  [鄭學林]:

  各位記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聞發(fā)布會的主題是向大家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情況。

  [10:05:34]

  [鄭學林]:

  為正確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對《解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作一簡要的介紹和說明。

  [10:11:15]

  [鄭學林]:

  一、解釋制定的背景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中華民族的未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zhàn)略,讓人民吃得放心。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把食品安全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來抓,要求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剛剛閉幕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強調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藥品等關系人民健康產品和服務的安全保障水平。

  [10:11:32]

  [鄭學林]:

  同時,隨著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人們在享受日益豐富的食品時,也面臨著食品安全問題帶來的各種風險。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fā)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仍屢禁不止,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響了食品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指出,我國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zhàn),形勢依然復雜嚴峻;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法制不夠健全;這些問題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的明顯短板。

  [10:11:51]

  [鄭學林]: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專家學者、政府部門、企業(yè)、消費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統(tǒng)座談會,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解釋。

  [10:12:11]

  [鄭學林]:

  《解釋》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有力舉措。貫徹“四個最嚴”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是黨中央的基本精神,司法解釋始終貫徹和秉持這一精神,切實促進食品安全狀況實現(xiàn)根本好轉,不斷實現(xiàn)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10:12:34]

  [鄭學林]:

  《解釋》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促進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食品安全形勢不斷好轉,但不可否認的是,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是我國群眾當前生活中最焦慮的問題之一。《解釋》從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入手,以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目標,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10:12:48]

  [鄭學林]:

  《解釋》是認真貫徹實施民法典的具體體現(xiàn)。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頒布實施,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還需要不斷配套、補充、細化。《解釋》注意貫徹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落實好民法典的具體制度,處理好民法典與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別法之間的適用關系問題,確保司法解釋符合民法典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10:13:10]

  [鄭學林]: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主要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共14條。

  [10:13:31]

  [鄭學林]:

  一是明確責任承擔主體,及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釋》第1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訴請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guī)定目的在于落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guī)定的首負責任制,避免生產經營者之間相互推諉,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解釋》明確了公共交通運輸中的食品安全責任承擔主體。實踐中,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飲服務,有時會發(fā)生食品過期或者霉變損害旅客身體健康的情況。《解釋》第4條規(guī)定,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并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10:13:47]

  [鄭學林]:

  二是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據統(tǒng)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數,為45.65%。對于消費者而言,網絡食品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fā)食品安全問題。《解釋》第3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10:14:57]

  [鄭學林]:

  三是明確電商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責任,促進食品網購環(huán)境持續(xù)優(yōu)化。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包括提供平臺服務和開展自營業(yè)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解釋》第2條對平臺自營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中第1款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yè)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電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第2款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10:15:12]

  [鄭學林]:

  四是嚴把流通銷售安全關,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tài),消費者很難證明,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為充分發(fā)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釋》第6條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強化經營者責任意識,明確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同時做出兜底性規(guī)定以免遺漏,讓經營者為消費者把好流通銷售環(huán)節(jié)的安全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10:15:22]

  [鄭學林]:

  五是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實踐中,存在經營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情況,一旦消費者購買后發(fā)現(xiàn)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兌現(xiàn)承諾又被經營者拒絕。《解釋》第8條規(guī)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通過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杜絕經營者亂承諾干擾消費者消費選擇的情況發(fā)生。

  [10:15:50]

  [鄭學林]:

  六是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實踐中,對于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損害的后果為前提,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認識。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懲罰性賠償以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為前提,不利于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不利于鼓勵消費者維權。《解釋》第10條明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17:06]

  [鄭學林]:

  七是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解釋》第11條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guī)定著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經營者不愿、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另外,實踐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對于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解釋》第5條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guī)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力求斬斷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前后端鏈條,從外圍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10:17:29]

  [鄭學林]:

  八是深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者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任。《解釋》第11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權、健康權。

  [10:18:57]

  [鄭學林]:

  九是明確進口食品經營者責任,把好進口食品安全關。司法實踐中,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主張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此類主張是否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曾存在爭議。《解釋》第12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果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就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其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19:48]

  [鄭學林]:

  十是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將通過依法受理、審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

  [10:20:09]

  [鄭學林]:

  為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解釋》,我們將同時發(fā)布五個典型案例。謝謝大家!

  [10:20:58]

  [王斌]:

  感謝鄭庭長的發(fā)布,下面進行提問。請各位記者提問之前通報一下所代表的新聞機構。

  [10:22:24]

  [總臺央視記者]:

  《解釋》對打擊制售食品的“黑作坊”采取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舉措?謝謝。

  [10:22:57]

  [劉敏]:

  眾所周知,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敗變質、或有違法添加,其生產原料、包裝材料、生產過程等達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質量無從談起,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尤其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以及廣大農村地區(qū),“黑作坊”食品更為泛濫,危害更大。另一方面,制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于隱蔽的工廠或農村,人員流動性較強,隱蔽性強,欠發(fā)達地區(qū)和農村消費者的防假和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即使購買到這類“黑作坊”食品,在沒有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顯損害的情況下,大多會放棄維權。這些情況加大了打擊制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難度。

  針對“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裝標簽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特點,《解釋》第11條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解釋的針對性很強,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頭,也打其生產經營鏈條。對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樣經營者就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打斷了“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也將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場。

  另外,實踐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生產者需要憑借場地、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對于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解釋》第5條明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guī)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強化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的責任,加大對制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窩點”的打擊力度。

  [10:23:09]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實踐中對于該制度的適用存在理解不一的情況,《解釋》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要件方面是否做了進一步明確?

  [10:26:23]

  [高燕竹]: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該制度在維護食品安全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對于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要件,《解釋》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

  一方面,《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明知”的認定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只有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經營者“明知”的判斷至關重要。因為“明知”是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消費者舉證難,法院認定也難。《解釋》第6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做了進一步明確,增強了可操作性。第6條對于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分別是: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以上情形下,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規(guī)定了兜底條款,以避免遺漏。關于 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是否認定為“明知”的問題,我們認為,進貨查驗義務是食品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的經營者義務,對于保證食品安全至關重要,消費者基于對經營者的信任采購食品,經營者不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顯然是極不負責任的。《解釋》深入貫徹“四個最嚴”的要求,明確將未盡查驗義務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引導經營者規(guī)范經營,最大限度保證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前提。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并未要求以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為前提。該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該款規(guī)定屬于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領域所作的特別規(guī)定,旨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食品價額一般不高,懲罰性賠償以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為前提,不利于鼓勵消費者維權,也不利于懲治和防范食品違法行為,凈化食品安全環(huán)境。《解釋》第10條明確規(guī)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統(tǒng)一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10:27:42]

  [新京報記者]: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解釋》對此有無專門規(guī)定?

  [10:28:31]

  [謝勇]:

  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強制標識的信息,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雖然標明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但是標注不清晰、不醒目,讓消費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本身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執(zhí)行習近平總書記就食品安全問題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針對上述問題,《解釋》第11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

  [10:29:03]

  [光明網記者]:

  現(xiàn)在人們在網上購買食品的情況已經很普遍了,網絡食品安全也是大家很關注的問題,請問對《解釋》相關規(guī)定能否作進一步說明?

  [10:29:33]

  [劉敏]:

  的確,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通過網絡平臺進行食品交易的規(guī)模也越來越大。網絡購物現(xiàn)在已經成為一種很普遍的消費方式,《解釋》制定過程中,對于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予以了高度關注。

  一方面,對電子商務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問題作出規(guī)定。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經營,一種是為第三方交易提供平臺服務,另一種是自己直接作為當事人一方進行交易,即自營模式。在自營模式下,電子商務平臺本身為食品經營者,應當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交易相對方是誰,對于消費者的選擇至關重要。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經營主體的相關信息如實告知。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yè)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qū)分標記自營業(yè)務和非自營業(yè)務,不得誤導消費者。但實踐中,電商平臺存在應當標記自營而不標記的情況。《解釋》第2條針對這種情況,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yè)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外,實踐中,還存在不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yè)務,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使得消費者以為是平臺自營,消費者基于對電商平臺的信任購買食品,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根據《解釋》第2條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有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食品經營者的責任。

  另一方面,電商平臺經營者相較于消費者,在信息占有上具有一定優(yōu)勢,對哪些主體能夠入網經營食品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解釋》第3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必須予以特別保護,這一規(guī)定有利于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加強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并依法采取相應救濟措施,以更好地保護網購消費者。

  [10:30:02]

  [王斌]:

  再次感謝鄭學林庭長、劉敏副庭長、高燕竹審判員和謝勇審判員的解答和發(fā)布,感謝各位專家的蒞臨,感謝各位記者朋友的支持和參與。今天的發(fā)布會到此結束。

  [1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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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2-09
 
 標簽: 食品安全
 科普: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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