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餐飲外賣食品安全封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為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餐飲食品外賣時,推廣使用食品安全封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化解消費糾紛,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會同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制定了《關于倡導本市餐飲外賣食品規(guī)范使用食品安全封簽的指南》,現印發(fā)給你們,供參照執(zhí)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2020年9月22日
《指南》正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餐飲外賣食品安全封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為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餐飲食品外賣時,推廣使用食品安全封簽(以下簡稱“食安封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化解消費糾紛,保障食品安全,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倡導提出本指南。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餐飲外賣食品食安封簽的使用以及由此發(fā)生消費糾紛的解決,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外賣食品外包裝上使用食安封簽,以便區(qū)分外賣食品消費中的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
第四條 食安封簽分為一次性封簽和重復使用電子封簽。
一次性封簽應當具備拆啟后無法恢復原狀、無法重復使用的性能,其質量應符合DB31/T 1223-2020《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簽管理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重復使用電子封簽應當具備防止封簽在配送過程中被擅自拆啟,并能識別是否被拆啟的性能和技術。
第五條 食安封簽可以分為下列四種基本樣式:
(一)商家個性版食安封簽:由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設計、具有個性化特征的食安封簽;
(二)平臺通用版食安封簽: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統一定制的,提供給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具有平臺識別特征的食安封簽;
(三)商家定制版食安封簽: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定制的通用版封簽基礎上添加商家個性化元素,同時具備平臺和商家特征的食安封簽;
(四)公益宣傳版食安封簽: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保險公司等單位設計、發(fā)放的,用于公益宣傳、推廣的、不具有識別性的食安封簽。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外賣食品外包裝封口位置或其他合適位置使用食安封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餐飲外賣食品包裝完成后使用食安封簽進行封口,粘貼應牢固,避免包裝非正常開啟;
(二)在不破壞食安封簽的情況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觸到食品;
(三)食安封簽在使用前應保持清潔,去除離型紙/膜后應盡快使用,避免膠面失效。
第七條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接收外賣食品時,應當檢查食安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除明確表示異議外,配送人員接受外賣食品的,視為食安封簽完整、有效。
餐飲外賣食品在遞送過程中,送餐人員應保證餐飲外賣食品包裝的完整性,不應拆啟或損壞食安封簽。
第八條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將餐飲外賣食品配送至約定地址時,應當主動提醒消費者當面檢查食安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求消費者簽收或確認。
餐飲外賣食品放置于消費者指定的地點,或由家人、同事、門衛(wèi)、外賣代收柜等方式代為簽收的,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的同意。
餐飲外賣食品未能直接送達消費者本人的,配送人員可以以拍照、視頻等方式對餐飲外賣食品狀況和食安封簽的完整性、有效性予以現場記錄,并同時向消費者發(fā)送。
第九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同消費者訂立格式合同或者在食安封簽上印制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己方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十條 因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不當引發(fā)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可以向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屬于餐飲外賣食品配送服務提供者責任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餐飲外賣食品配送服務提供者追償。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外包裝是否被打開等引發(fā)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配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規(guī)范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發(fā)生消費糾紛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以食安封簽的完整性主張餐飲外賣食品的外包裝在配送過程中未曾被打開。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規(guī)范使用食安封簽或者使用訂書釘、透明膠等簡易封簽的外賣食品發(fā)生消費糾紛,消費者主張餐飲外賣食品存在質量或食品安全問題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不規(guī)范使用食安封簽,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可直接接觸到食品的,視為沒有使用食安封簽,按照本指南第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二)使用訂書釘、透明膠等簡易封簽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證明簡易封簽足以避免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直接接觸到食品,且上述簡易封簽在配送過程中完好的,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反之,視為沒有使用食安封簽,按照本指南第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消費者下單時相關提示信息、外賣交易訂單、與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協議、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場情況下針對餐飲外賣食品的狀況和食安封簽的完整性拍攝的現場照片或者視頻都可以作為處理消費糾紛的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食安封簽在消費者簽收前已經破損的,消費者可以拒收餐飲外賣食品。食安封簽在配送中破損致使消費者拒收餐飲外賣食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有權向餐飲外賣食品配送服務提供者追償。
第十六條 發(fā)生餐飲外賣食品由食安封簽引起的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以通過與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協商,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選擇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
第十七條 本指南的有關詞語解釋:
餐飲外賣食品,指根據消費者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配送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的餐飲食品。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指在網絡食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guī)則、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食安封簽,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為了防止餐飲外賣食品在配送過程中食品包裝容器被意外打開受到污染,而在餐飲外賣食品的包裝器具或配送器具上使用的封口包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