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12號公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guī)定”,并自2015年7月31日生效。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guī)定
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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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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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guī)定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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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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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營業(yè)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于供應場所依下列規(guī)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 湯底制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diào)味料信息,并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制」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diào)味料調(diào)制」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diào)味料共同調(diào)制」,依實擇一標示。
(二) 前款標示風味調(diào)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diào)味料之內(nèi)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diào)味料,并應分別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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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guī)定之實施食品品項、食品業(yè)者及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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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注記、標記(卷標)或標示牌(板)等型式,采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注記、標記(卷標)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于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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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類食品湯底之標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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